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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发布时间: 2021- 09- 14 10: 30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 为巩固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工作的全面管理,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,确保工作正常、有序运转,推进工作法制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 

第二条  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:

1.修改章程,变更登记;

2.理事会换届工作;

3.选举或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;

4.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5.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;

6.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第二条  上述重大事项报告,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(包括请示、报告或备案材料),向理事会报告,并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、浙江省民政厅。

第三条  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:

1.专项基金的设立;

2.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
3.年度工作总结、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;

4.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。

第四条  上述重大事项报告,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(包括请示、报告或备案材料),向理事会报告。

第五条  本基金会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、变更备案。

第六条  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由秘书长主持,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,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。

第七条  本制度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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